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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329

 各有关单位

2018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前来校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师德表现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学历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在近2年内到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新教工岗前培训,不具备普通话免测条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的教师还需取得二级乙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人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

(四)教学经历

在近3年内,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内本科或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教学课,课时量不少于30学时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同版正面彩色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交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四)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具备免测条件但非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教授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所在单位盖章)一份;

(七)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出具的教育教学培训证明;

(八)《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本科教学需加盖教务处印章,研究生教学需加盖研究生教学管理部门的印章;近2年体检情况一栏:各单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体检证明,合格无误后加盖单位章)一份;

(九)与学校办理录用手续(报到证或三方协议书或调动干部介绍信,只提供一种即可,不能用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代替)的复印件;

四、认定材料报送安排

本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网上申报地址和填报方法、所需表格和填报说明均在附件中,在网上申报和填写表格前必须详读。

(一)报送时间

10月22日--10月26日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jszg.edu.cn

10月29日--10月30日申请人将认定材料送交所在单位;

10月31日--11月1日相关单位将申请人的认定材料按《教师资格认定上报材料封面》的要求按顺序排列并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1份报送人事处。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认定材料地址:

八里台校区:10月31日  服务楼219室;

津南校区:11月1日  综合业务西楼414室。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85358163

联系人:杨丽新

五、工作要求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关系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把握申请条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政策解释工作。





                               人事处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供个人下载的材料.rar

附件2: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个人及单位).docx

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名册(单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