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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相关专题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588

一、  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后,需在30天之内向劳动局申报材料,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与医保办联系,并尽快准备和递交申报材料;超过30天需要个人申请(个人申请只能报销工伤认定完成以后的医药费)。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

201911月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认定由劳动局改为本单位,认定依据为《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实施管理办法》,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前10天需向医保办告知是否治愈,如受伤严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如未治愈可申请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若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后仍需延长的,需向区劳动局申请。

三、工伤社保登记、门诊联网结算、康复申请

 (一)社保登记所需材料

1.天津市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综合信息采集(变更)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二)门诊联网结算

工伤登记后可办理门诊联网结算。需填《天津市工伤职工就医登记名册》(一式两份),选择两家医院,必须是工伤定点医院,否则工伤不予报销,工伤发生之日除外。工伤门诊联网结算前,费用需全额垫付。

(三)工伤康复申请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需进行门诊或住院康复治疗,应提前到社保工伤科备案,需携带康复医院出具的《天津市工伤保险康复计划书》和《天津市康复价值评估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均可去社保办理。

2.如果是住院康复同时出具住院证。

3.康复医院须是签订过工伤协议的医疗机构。

 

四、伤残等级登记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后,携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和伤残证复印件去社保中心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划入个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五、垫付费用报销材料

门诊:

1.收据

2.明细清单

3.门诊病例

4.处方

 

住院:

1.收据

2.汇总明细

3.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

 

医保办电话:23506920  贾老师